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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附卡人是否負有正卡人債務之連帶清償責任?

Posted By weihsi / November 12, 2010 @ November 12, 2010 0 comments

本文係作者公開發布之文章,並受著作權之保護,敬請讀者自重,凡侵犯著作權者,必依法究辦。

關於信用卡附卡人需不需要為正卡人的債務負連帶債務責任,之前有寫過一篇「信用卡附卡人是否附有帳款債務連帶責任?」的文章,除了列明正附卡人間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外,也就正附卡人是否需負連帶債務責任這個問題做了一點整理,直到現在,由於各方對於經濟弱勢的態度逐漸轉向保護,對於附卡人不需要為正卡人的債務負擔連帶債務責任的結果也趨於明朗化了。

1.首先,是銀行公會決議各發卡機構應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自 98 年 7 月 10 日起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新增的應付帳款」以及「未來新申請之附卡持卡人」,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

2.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同金管會)在 99 年 2 月 2 日修正發布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9 條中也明文禁止發卡機構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3.最後是主管機關金管會擬訂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經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同消保會)審查(消保會第175次(99年4月22日)第176次(99年5月27日)委員會議)通過,金管會並於2010 年 7 月 22 日公告施行。使得「契約中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以保護附卡持卡人(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條款具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以下同消保法)的強制效力。



 

ATM 只能轉帳提領,不能確認身份

Posted By weihsi / July 21, 2010 @ July 21, 2010 2 comments

網路圖片:英國導盲犬接受ATM提款訓練。昨天聽到老哥被詐騙集團詐騙的消息,詢問當事人後才發現詐騙手法和我兩年前遇到的詐騙方法一模一樣。唯一不同的是當年我因為有所警覺而識破手法,而老哥這次卻被騙走了一筆不小的金錢。

兩年前我自以為用功地去出版社訂購了一年份的學術月刊,使用ATM轉帳,沒想到當年第一期月刊都還沒寄到我家裡,詐騙電話卻先打來了!印象中,首先出現的是來電顯示是出版社的服務電話的電話(事後知道來電顯示可以造假):

一開始,對方先會表明自己是出版社員工,然後跟我核對我的交易資料,交易資料自然也完全正確。(這情況下很容易讓人相信是出版社一方打來的電話,卻也可得知是交易資料與個資的確是由出版社這方洩漏出去的)印象中對方的理由是說:「由於出版社的疏忽,將客戶的帳戶轉到約定帳戶,所以該帳戶會自動辦理複數期數的分期付款,而導致多次扣款」、「是出版社跟銀行對帳時才發現此分期帳戶的錯誤,並與客戶的交易資料不符」,然後為了防止我被多扣款,對方跟我要求給他們提款卡背後24小時的服務電話,讓出版社和銀行聯絡!



 

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高院更一審宣判無罪

Posted By weihsi / February 10, 2010 @ February 10, 2010 1 comments

司馬庫斯部落所發生的風倒櫸木事件在去年(2009年)12 月由最高法院發還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於今年(2010年)2月3日進行更一審判決。

高等法院法院依照最高法院「要求重新審視原住民基本法之精神」等發回意旨,並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同法第 23 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的資源利用方式權利」;又按「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等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作為本案的考量規範,最後亦採納專家證人(研究原住民文化的學者專家):「司馬庫斯泰雅族部落是集體共同經營生活,部落核心概念是公有領地範圍內的動植物都可由部落成員分享。」等供述,進而採納「必須尊重原住民在領域土地內的傳統習俗行為」之結論。



 

法官承認:本院忝為網路「鄉民」

Posted By weihsi / January 21, 2010 @ January 21, 2010 6 comments

法官承認:本院忝為網路「鄉民」 今天剛連上網路,隨即有網友說先前曾喧嘩一時的「Dell標錯價案」判決出爐了,不過大家對於判決書的焦點似乎不在判決結果與理由上,而是「附記事項」上。「附記事項」並不是判決書中所常見的主文與理由,而是該案的台北地院98北消簡17號判決書的判決理由之後,法院特別附註了一長段稱作「附記事項」的文字,尤其是當中的第三段:



 

風倒櫸木事件,最高院判決:須於合理範圍內尊重原住民傳統

Posted By weihsi / December 7, 2009 @ December 07, 2009 0 comments

於 2005 年 9 月司馬庫斯部落所發生的風倒櫸木事件,整起案件在第一、二審法院皆認定有罪的情況下,被控訴的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上訴至最高法院,在 2009 年的 12 月 3 日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級審法院的認定,宣示「須於合理範圍內尊重原住民傳統」等具關鍵性認定之判決意旨後,最後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進行更審。

2010年2月9日更新: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三位當事人無罪,請參考:「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高院更一審宣判無罪

司馬庫斯櫸木案 三原民青年無罪 [公視新聞網]




 

過份意識到,外籍配偶的防衛歧視

Posted By weihsi / December 1, 2009 @ December 01, 2009 4 comments

今天晚上我在微網誌上發出了一則感悟:
剛剛再次過份意識到,台灣社會普遍的於外籍配偶的歧視,以及外籍配偶的反歧視。

外籍配偶的防衛歧視這件事情的開始,應該從去年說起,話說消基會在去年曾針對幾位經營頗具規模的奇摩拍賣賣家發出新聞稿,說某網路賣家在買賣條款上有牴觸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的情況,我當時曾針對該新聞稿打篇摘要發表在部落格上。我說得就是《網路購物退貨限制違反消保法七天鑑賞期規定》這篇文章。



 

台灣博客來網路書店洩漏個人資料事件與法院賠償判決

Posted By weihsi / March 17, 2009 @ March 17, 2009 0 comments

博客來網路書店台灣博客來網路書店在 2006 年,辦理金馬影展套票出售業務,卻因為人為疏失,使得四百多位會員的個人資料外流,導致會員個人權益受到相當影響。關於網路購票外洩個人資料事件等相關資訊,可參考《金馬影展博客來網路購票外洩個人資料》一文:

博客來把我們的個人資料外洩了。

我們是購買今年(2007)金馬影展套票的觀眾。這次金馬執委會決定改變以往(觀眾親至年代售票端點)的套票劃位方式,購買套票的觀眾必須先加入博客來會員,事先登入博客來網站註冊套票上的序號,以換得購物車中的電子票券於劃位當天(11/10)進行劃位,

完成後博客來再將票券宅配到家。 但是11月5日傍晚5點左右,卻陸續有完成註冊的觀眾發現收到了一封「金馬-套票註冊成功信」,其中的內容除了自己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e-mail、電話、手機、地址,還有數十筆至300筆以上他人的資料。



 

信用卡附卡人是否負有正卡人債務之連帶清償責任?

Posted By weihsi / February 4, 2009 @ February 04, 2009 7 comments

本文係作者公開發布之文章,並受著作權之保護,敬請讀者自重,凡侵犯著作權者,必依法究辦。
2010/11/12 Update:
因應金管會與銀行公會發布的公告與新措施,附卡人的清償責任有所變動,可延伸閱讀「信用卡附卡人是否負有正卡人債務之連帶清償責任?」一文。

信用卡關於消費者與銀行之間信用卡服務的法律關係,實務較傾向認為信用卡服務法律關係屬於「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並且在許多的信用卡服務當中,在信用卡正卡人的同意的況之下,得以申辦另一張從屬於正卡本身的附屬信用卡,即稱作附卡的信用卡服務。

大部分的情況下,正附卡是共用一個(正卡)信用額度,而附卡的信用額度調整也僅需經由正卡人同意即可,銀行多數會將正附卡消費帳款會算於正卡持有人之帳單並寄發於正卡持有人之指定處所、正卡人也可以隨時終止附卡持有人的使用,在正卡若被銀行終止的情況下,連帶附卡亦不得繼續使用,相同的,一但主卡申請掛失,附卡亦不能繼續使用,不過,在附卡掛失的情形則不會影響主卡的使用情形。通常附卡規定申請人須為15歲以上,且為正卡持卡人之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法定法官原則所引發的扁案爭議

Posted By weihsi / December 30, 2008 @ December 30, 2008 2 comments

圖片標題12月24日,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及其家族所涉及之相關弊案,受繫屬之台北地院有意將特偵組日前所起訴陳前總統等十四人涉及之貪污洗錢案及被告四人之國務機要費案為併案之處理,相關訊息在發布新聞稿之後,引發了外界就台北地院之本案之作為表達了相當多的討論,並與「法定法官原則」作諸多比較與探討。

12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於中國時報投書《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一文。特別的是,林法官的文章是雖然有就併案問題作小幅的評論,但是文末的重點,大多強調台北地院內部分案就金融專庭的設立過程中所引發的問題與討論上:



 

消基會:網路購物退貨限制違反消保法七天鑑賞期規定

Posted By weihsi / July 27, 2008 @ July 27, 2008 27 comments


警告:以下文章有關「東京著衣案」之論述,如係於東京著衣實品店(非網路購物,如旗艦店)所產生之消費爭議,恐有不適用之餘地,請讀者對於內容再三參酌,謝謝。(2009/11/16 Update)

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表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又所謂「七日猶豫期」之名詞在本文中皆以大眾習慣之「七天鑑賞期」用語替代(更何況消基會本身也用此名詞)。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稱消基會)在日前(7/24)發布《網拍一律不給退?業者已觸法!》新聞稿,內容表示消基會抽查多家「以企業型態經營網路拍賣的業者」,發現網路買家以「買家不得因個人觀感退貨」條款排除買家所享有的七天鑑賞期規定,認定業者牴觸消保法規定的相關解釋。

消基會表示,現今許多網路拍賣賣家,由於銷售量成長的關係,紛紛由C2C(Customer-to-Consumer)形式轉變為B2C(Business-to-Consumer)的網路賣家。也包括本身是B2C的業者進入網路拍賣平台進行網路交易的情形。



 

個人資料與 ATM 詐騙

Posted By weihsi / June 27, 2008 @ June 27, 2008 3 comments

網路圖片:英國導盲犬接受ATM提款訓練。不知道怎麼開頭來敘述這麼糟糕的事情,簡單的說,就是我昨天遇到詐騙電話了。電話從昨天早上開始的,不過我有不接陌生電話的習慣,所以前面幾通我都沒有接,直到晚上十點多(我接起)的那通電話,居然也打了五到六通,事後想想可真是「敬業」呀。

詐騙的過程略過不提,是以「取消分期付款帳戶」手法來欺騙受害者到 ATM 使用轉帳功能。我在網路上收尋有紀錄相同手法的文章,例如《喂,你好,我是詐騙集團》或《中國網軍,竊台網拍個資行騙》等文章都是記敘相同的手法。



 

NEW TAIWAN BY DESIGN?

Posted By weihsi / May 6, 2007 @ May 06, 2007 8 comments


2004年威尼斯建築雙年展,來自紐約的 Reiser + Umemoto 建築師事務所的作品出現在美國館展場的入口(註1),是模仿台灣鄒族藤製揹架所激發而出的曲線橋設計靈感,配合著戲劇性燈光效果的木造橋結構。根據報導當時吸引了眾多參觀者及專業人士目光。這項作品,是 RUR(Reiser + Umemoto) 參與台灣「阿里山套裝旅遊線」國際競圖的首獎設計(註2)。

RUR 建築事務所是由 Jesse Reiser 與 Nanako Umemoto 共同組成,他們把事務所定位在一個原創的實驗室,在設計案中把含有深意的社會文化與建築結構概念融合成一個充滿張力的建築,探討原生意象成為他們作品的最大特色。(轉錄《台灣開門,迎向國際》,王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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