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再者,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於○路上藉此標價錯誤瘋狂下訂之「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之心態,惟不可諱言,在利益衡量及風險分擔之判斷上,此等風潮確實對含原告在內之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有可能被認定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可知其僅為要約引誘之認定。
再來是第五段,這段落中法官也特別強調「在法律論述尚未完全站在消費者這邊時,個案的去認定消費者勝訴是無法改變消費者不平等的地位的,在消費關係不平等的現在所謂的市場力量制裁比起法律制裁更有用」,因此所以法官在判決書的後頭也警告了呆鵝一下:
(五)、本院亦深知本判決之作成,將難逃使本具強勢地位之大廠商更肆無忌憚,而使消費者更趨於弱勢,甚至是為虎作倀之批評,惟此僅係因本訴訟之當事人正好具有此種大廠商與消費者之不對等關係,若被告為個人所經營或向網路首頁業者申請或租用之拍賣平台,且亦有同等情事,本院仍將持以上法律之確信,認「網路標價販售」屬要約引誘之性質。現今網路交易之潮流已無可避免,任何人亦可能同為網路買家及網路賣家,是以,本院認此種利益衡量與風險分擔後所生解釋,堪能平等的適用於所有正在或預備參與網路交易之人。且本院亦相信當事人歷此事件,必能更進一步感受網路交易之利弊,並瞭解所可能遭遇之風險。而被告縱於本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亦僅是於法律判斷上暫時取得較有利之位置,除法律之評價及解釋仍將隨立法與實務有所更迭異同外,其於此訟爭之過程所造成消費者之不信任,對其商譽亦將產生無形之損害。被告於本訴訟後,若逞法律暫時評價之優勢,苛刻對待消費者,或設計更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及交易模式,以圖趨佔消費者之便宜,而不思如何消弭其已對消費者所造成挾財力之雄厚、法律之優勢而財大氣粗、仗勢欺人之企業刻板印象,終將於商業經營上遭致市場抵制及消費者反撲之不利結果。
這則判決書主要是針對「要約」、「要約的引誘」與「承諾」這幾種意思表示的不同作了相當詳細的描述,甚至引註多位學者的論述。
最後,甚至不厭其煩地寫了這麼一長串的附記事項來說明其心證如何形成的論證,附記事項有別於一般判決主文的「有字天書」,多數居然是用白話文法書寫,似乎可以猜測到法官用意:這段論述似乎是針對當時隨著新聞起鬨的網友補充的論述吧。不過對照那種容易被片斷論述而鼓動暴動的網路生態來說,我反而認為會產生適得其反的反效果也不一定。
這樣的判決書真的很棒,尤其是法官在判決書中居然以「鄉民」自稱,雖然是寫在附記事項上,但是,我想這才算是一種「貼近生活」的法院判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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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不愧○○○○○○○,心證公開的很徹底
2.嗯亨,我也發覺到這篇判決書的文筆有點熟悉…(無誤)
事後,新聞也出來了:「為難自己人?! 鄉民法官判網友告戴爾敗訴」
更新日期:"2010/01/21 00:16"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全球第二大電腦製造商戴爾2009年發生一連串網購標價錯誤事件,最後以網購九折及折價卷做為賠償,但有人堅持公司應認賠出貨,因此一狀告上法院,14日被判敗訴。有網友眼尖發現,法官在判決書上寫「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打趣這真的是「鄉民何苦為難鄉民」。
2009年6月25日,戴爾電腦官方網站的液晶螢幕出現破盤價,原價7500元,「特價」999元,引發網友搶購潮;7月5日凌晨商務用E4300筆記型電腦原價6萬起跳,「降價」僅要1萬8千元(不加購任何軟體與服務)。相隔不到10天又出同樣錯誤,讓網友打趣紛紛呼籲大家別睡覺,因為「晚上要搶購DELL」。
原本應該只是單純的標價錯誤,但因為戴爾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做出止血動作,加上網友瘋狂的搶購行為,在當時引起不小的話題,就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都主動立案調查,消基會更不排除要跨海提出集體訴訟、向世界消費者聯合會(CI)申訴。
最後,戴爾決定發放折價卷及提供9折優惠給下標的網友們。只是,這樣的補償似乎並不能平息「眾怒」,不少人冷嘲熱諷「好個宣傳手法」,更有人堅持出這種錯誤,公司就應該要認賠出貨,因此以「未履行契約」為由一狀告上法院,指控對方「以此網路標價錯誤為由,欺騙消費者訂約,以進行廣告或換取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嫌。」
14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結果為原告敗訴,並需負擔訴訟費用。不過,卻有眼尖網友發現,在判決書附記事項第三條中,竟赫見「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論壇所引發之盛況……..」
不少網友打趣說「真是鄉民何苦為難鄉民」、「不知道法官有沒有跟著下標」,也有人質疑「法官也是鄉民,難道就不需要『利益迴避』嗎?」大喊「法官出來面對!」
(http://tinyurl.com/yfpzldy)
戴爾錯標!法官自稱「鄉民」 判免出貨
去年喧騰一時的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當時戴爾不承認下單,拒絕出貨,有網友憤而提告,如今判決出爐,判原告敗訴,法官在判決書裡頭,大剌剌承認自己也是鄉民,親眼見到網友爭相轉告下單的「盛況」,法官就分析,多數網友可能抱持這樣的心態,就是明知道戴爾不會履約,但還是可以賭一把,「因為賭輸了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所以就算明知判決出爐,會引來為虎作倀的批評,還是堅決要判網友敗訴。
原告之訴駁回,還得負擔1千元的訴訟費用,這個就是網友告戴爾詐欺的判決書,結果就是戴爾不必出貨,法官署名林呈樵。
仔細一看,判決寫的還真白話,法官自稱也是網路「鄉民」,在網路發生標錯價時,曾親身參與,親眼見到引發盛況,看見許多網友跟鄉民瘋狂下訂,還有戰況回報,抱著要給大企業落井下石的得利心態。
法官描述網友也清楚戴爾不可能履約,但就是抱著賭一把心態,因為賭輸了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法官還說,知道判決一岀,會引來「為虎作倀」的批評,所以鄭重警告戴爾,要努力消除給人財大氣粗的刻板印象,以免賠上商譽。
網友忍不住說,既然法官也是鄉民,何苦給自己人捅上一刀?還說既然有參與,應該要利益迴避,原告要提起無效之訴。網友:「很多人看了,心理會不舒服,他不是說鄉民嗎?這2個字會給人貶低的感覺。」
時間拉回去年6月,戴爾網路上把液晶螢幕價錢標錯,19吋原價7500元,特價500元,另一款原價7999,特價不用1千元;網友爭相走告,即使戴爾上班日發現錯誤,已經遲了一步,但戴爾隨即發出聲明,訂單不予承認,氣的網友一狀告上警局;從判決看來,似乎印證在法官心理,想要佔便宜的網友,更不可取。
◎畫面翻攝戴爾電腦網站、ptt網站
節錄判決之「附記事項」:
七、附記事項:
(一)、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屬「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發生爭議時,應依意思表示解釋的原則,視有理性之人,若處於相對人的立場,將會如何理解表示的內容,相對人相信表意人為要約,是否值得保護;他方面,也應斟酌交易習慣,考慮表意人是否也有值得保護的利益,即縱使相對人表示同意,自己也不願受契約拘束,是否公平合理。易言之,要約認定的問題,並非探討事務的本質,相當程度是利益衡量、公平合理分配契約危險的課題(參陳自強,「民法講義Ⅰ契約之成立與生效,2005年2月1版,新學林出版,頁70、71)。本院不可諱言,於認定被告在系爭網站上標價展售系爭商品之行為性質,亦有兩造當事人利益衡量及分配風險之考量。蓋無論係屬消費者之原告,抑或係屬賣方之被告,利用網路平台販售及購買商品,大多不會考慮「我現在所為之行為,究竟在法律上的性質應如何評價」,所會斟酌者,僅是「是不是客戶下訂單我就一定要接單」、「如果商家沒貨了,是不是可以強制要求商家交貨出來」等等現實上的考量而已。通常買賣交易的雙方,自然都希望自己的意思表示被解為「要約之引誘」,以保留是否成交的最後決定權,作為網路交易之賣家亦是如此。而作為網路交易之買家,實際上我們利用網路下標或訂貨,除多有因商品無庫存而無法實際取貨之現實情形外,此時我們所會想的,應也非「你這個賣家敢賣卻沒有貨可出,真是違反常理」,而是「這個賣家如果沒貨可出就不要用網路拍賣啊,真是沒常識,除了給個負評外,下次不要跟他買了」,換言之,網路之消費者亦應多有訂單不被接受的預期及經驗,故在解釋上,以一個理性考量的立場,自然會傾向將「網路商品之刊登」解釋為要約之引誘。
(二)、此外,本院考量兩造間因契約解釋為成立與不成立所將遭受之利益及損害程度,若解為契約成立,被告除本件訴訟之給付外,亦將須承擔因此網路標價錯誤事件所大量湧入之訂單,而若解為契約不成立,原告則喪失以低價購買系爭商品,或以原價轉售系爭商品之利益,就經濟價值而言,被告將遭受之損害確實遠高於原告之利益。當然,並非謂原告因所得經濟利益較小,在法律上即僅享有劣等之權利,亦誠如原告所言,保障交易安全亦屬民法所優先維持之重大法益,故若立法者或實務已建立「於網路上標售價格銷售即屬要約」之一致見解,兩造間所獲取或喪失之利益,自不應存在於本院之考量範圍內,惟既如前所述,現階段關於此之解釋,某程度屬利益衡量之問題,本院自不得不將兩造間之利害狀況納入考慮。
(三)、再者,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於○路上藉此標價錯誤瘋狂下訂之「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之心態,惟不可諱言,在利益衡量及風險分擔之判斷上,此等風潮確實對含原告在內之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有可能被認定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可知其僅為要約引誘之認定。
(四)、本院固因認定兩造間系爭契約不成立,而未進一步認定系契約是否得因錯誤而撤銷,及原告之主張是否有權利濫用等情,惟對於契約是否有錯誤、是否得撤銷,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狀況,某程度亦須為以上之利害衡量及風險分擔,縱本院為契約成立之認定,亦難謂必將為有利原告之判決結果。此外,就原告所援引之新加坡合同法觀之,若進入系爭契約是否得撤銷之判斷,因該法對契約錯誤得否撤銷之解釋,非如我國民法僅得視是否符合法條之要件,尚得為衡平法之考量(新加坡合同法第8.9.6 條),對原告而言亦未必有利。
(五)、本院亦深知本判決之作成,將難逃使本具強勢地位之大廠商更肆無忌憚,而使消費者更趨於弱勢,甚至是為虎作倀之批評,惟此僅係因本訴訟之當事人正好具有此種大廠商與消費者之不對等關係,若被告為個人所經營或向網路首頁業者申請或租用之拍賣平台,且亦有同等情事,本院仍將持以上法律之確信,認「網路標價販售」屬要約引誘之性質。現今網路交易之潮流已無可避免,任何人亦可能同為網路買家及網路賣家,是以,本院認此種利益衡量與風險分擔後所生解釋,堪能平等的適用於所有正在或預備參與網路交易之人。且本院亦相信當事人歷此事件,必能更進一步感受網路交易之利弊,並瞭解所可能遭遇之風險。而被告縱於本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亦僅是於法律判斷上暫時取得較有利之位置,除法律之評價及解釋仍將隨立法與實務有所更迭異同外,其於此訟爭之過程所造成消費者之不信任,對其商譽亦將產生無形之損害。被告於本訴訟後,若逞法律暫時評價之優勢,苛刻對待消費者,或設計更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及交易模式,以圖趨佔消費者之便宜,而不思如何消弭其已對消費者所造成挾財力之雄厚、法律之優勢而財大氣粗、仗勢欺人之企業刻板印象,終將於商業經營上遭致市場抵制及消費者反撲之不利結果。
(六)、末查與本件訴訟相同之事例情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陳添喜法官於98年度中消小字第11號、第12號判決中,除與本判決相同,為被告於系爭網站上標售系爭商品之行為並非要約之認定外,陳法官於該判決中就要約及要約引誘之判斷,並有精闢之解釋及見解可供參考,本院亦因此深受啟發,併予謝誌。
嗯...旁邊有兩本書都是我喜歡的呢 :P
ReplyDelete只能說,謹言慎行阿..
ReplyDelete@Noid
ReplyDelete哪兩本??
@捲
對於這樣的舉動,後來的新聞可說褒多於貶吧。
當法官真不容易,連中文表達能力都要很強。
ReplyDeletetzuche
@tzuche
ReplyDelete是呀,雖然一般人看法院判決還是有點像看「有字天書」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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