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附卡人是否負有正卡人債務之連帶清償責任?

Posted By weihsi / November 12, 2010 @ November 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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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用卡附卡人需不需要為正卡人的債務負連帶債務責任,之前有寫過一篇「信用卡附卡人是否附有帳款債務連帶責任?」的文章,除了列明正附卡人間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外,也就正附卡人是否需負連帶債務責任這個問題做了一點整理,直到現在,由於各方對於經濟弱勢的態度逐漸轉向保護,對於附卡人不需要為正卡人的債務負擔連帶債務責任的結果也趨於明朗化了。

1.首先,是銀行公會決議各發卡機構應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自 98 年 7 月 10 日起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新增的應付帳款」以及「未來新申請之附卡持卡人」,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

2.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同金管會)在 99 年 2 月 2 日修正發布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9 條中也明文禁止發卡機構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3.最後是主管機關金管會擬訂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經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同消保會)審查(消保會第175次(99年4月22日)第176次(99年5月27日)委員會議)通過,金管會並於2010 年 7 月 22 日公告施行。使得「契約中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以保護附卡持卡人(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條款具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以下同消保法)的強制效力。

不過,上述新規定僅適用 98 年 7 月 10 日之後新發卡的附卡持卡者,對於之前的附卡持卡者無法溯及既往,故仍須依照持卡人與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原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內容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是在金管會的監督以及銀行公會內部持續的協商與溝通之後,又相繼放寬了舊卡的附卡不負連帶清償責任範圍如下:

1.屬經濟弱勢族群:如「失業」、「無薪假」、「重大傷病」、「單親」、「特殊際遇家庭」及「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之扶養親屬」等。

2.非屬經濟弱勢族群:附卡持卡人如有「申請時如為未成年且未婚者,而發卡機構並未於附卡持卡人成年時再告知其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自核卡後均未曾使用該附卡者」、「申請書係正卡持卡人代附卡持卡人簽名,且附卡持卡人對申請書之簽名有爭議者」(新聞連結)、「發生延遲繳款情事時,該延遲繳款餘額中並無附卡持卡人之債務」及「正卡持卡人之債務係與附卡持卡人離婚後產生」等情事時,發卡機構亦可視個案認定是否免除連帶責任。

(以上是98/12/25金管會銀行局所發布常見問題之公開資訊「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所生之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嗎?」,應認已經經銀行局核備生效)

2010 年 04 月 15 日的蘋果日報「正卡債務 附卡持卡人不必還」新聞中有作相關的圖表整理如下:


是故,對於已進入訴訟程序,但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甚至銀行已取得債權確定者,如果附卡持卡人符合上述經濟弱勢或非經濟弱勢參考類型時,也建議讀者主動向銀行要球應撤回訴訟,並免除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不過,此時銀行仍可衡量附卡人是否符合除外條件之情作合理的協商動作。也建議讀者遇到類似爭議,也可反映到銀行局或是銀行公會的申訴專線。

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相關新聞紀錄

附卡連帶責任 免除條件放寬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0/04/30 16:05:30

銀行公會29日理監事會議,通過放寬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免除連帶清償責任,包括對非經濟弱勢者增列免除清償責任兩態樣,及訴訟中案件只要符合免除條件,銀行應主動撤回並免除連帶清償責任。

去年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刪除「附卡持卡人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約定,銀行不能再要求附卡持卡人須對正卡持卡人債務負連帶責任。

銀行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對「非經濟弱勢族群」連帶清償責任免除增加兩態樣,第一是發生延遲繳款時,該延遲繳款餘額中並無附卡持卡人債務;第二是正卡持卡人的債務是在跟附卡持卡人離婚後產生。只要屬於這兩態樣,銀行可參考免除附卡持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

除對於已進入訴訟程序,但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如果附卡持卡人符合上述經濟弱勢及非經濟弱勢參考類型,也建議銀行主動撤回訴訟,並免除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附卡負連帶責任 解套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9.11.24】

銀行公會已針對信用卡附卡持卡人應否對正卡持卡人債務負連帶責任協調出初步解決方案,對於已發行的舊卡,只要符合始終未使用過附卡、當初是由正卡持卡人代簽名發卡等特殊案例,附卡持卡人可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金管會今年5、6月間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訂銀行不可在契約中要求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這項新規定實施後僅適用於新發卡者,過去已發行的舊卡是否可比照適用則沒有定論。

在金管會指示下,銀行公會內部經過多次協商、研議,已有初步解決方案,銀行將在合理範圍內儘量協助特殊案件的附卡持卡人。

根據銀行公會研擬的腹案,可免除帶連責任的特殊案件主要有三大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申請附卡時是未成年人,但當正卡持卡人的債務發生時,附卡持卡人已是成年人,銀行卻未再提醒其權利義務,對於這類案件的附卡持卡人,可以免除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種類型是始終未使用過附卡的附卡持卡人;

第三種類型則是當初辦卡時是由正卡持卡人代為簽名,不是附卡持卡人親自簽名者。

銀行業者表示,對這類案件,過去主管機關曾發函禁止,但在函令發布前仍有少數案件存在,對這類案件不宜要求附卡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銀行業者表示,銀行公會本周四(26日)理監事會議將討論此案,一旦通過,這三大類型的特殊案例將供各銀行參考執行,免除附卡持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不過,對於已償還的債務、達成協議償還債務或法院執行中的案件不能適用,仍須依契約執行。

金管會官員表示,有關已發行的舊卡,附卡持卡人是否可免除連帶清償責任問題,之前銀行公會已有共識,對於單親等弱勢者的附卡持卡人可免除連帶清償責任,現在對特殊案件再提供免責作法後,對協助附卡持卡人應有極大幫助。

信用卡正卡欠債 附卡可免責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09.07.09】

銀行公會決議,10日起,信用卡正卡持卡人若欠銀行錢,附卡持卡人將不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此規定不溯及既往。

這項變革將符合社會期待,也可望減少信用卡消費糾紛,但因附卡持卡人的刷卡額度也在正卡額度內,因此正卡持卡人對附卡持卡人的債務,仍然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正卡持卡人7月10日前發生的債務,附卡持卡人要不要連帶負責?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主委李懿哲表示,此規範並未溯及既往,如果是比較有爭議的案件,如父債子還、夫債妻還,而兒子、太太並無工作能力、或為單親家庭、或不是直系親屬等特殊情況,公會將協調銀行免除附卡持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

金管會於今年5月公布新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明確規範附卡持卡人將可不再對正卡持卡人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此外,也要求持卡人的當期消費帳款、利息與各項費用都不能計入循環利息計算。

目前銀行公會正在更改信用卡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但因為信用卡契約換約有一段時間,在目前的定型化契約規範中,以附卡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的爭議最大,因此,銀行公會決定公告自7月10日起,免除附卡持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

李懿哲表示,銀行公會以公告的方式免除附卡持卡人的連帶債務責任,效力等同於定型化契約。如果銀行與客戶新簽訂的契約,仍然要求附卡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相關條文將無效。

至於金管會版本的新定型化契約要求持卡人的當期消費帳款、利息、各項費用,都不能計入循環利息。李懿哲表示,目前各銀行的作法已經是這樣,定型化契約只是讓規定更清楚,並無太大爭議。

清償卡債 正附卡皆有責任

自由時報/2008/09/04 01:18:26/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Q:媜云的先生有嚴重的卡債問題,但媜云有一張先生的附卡,她很擔心自己會不會身受影響;再者,媜云與先生的婚姻也因為先生有外遇可能會面臨離婚。媜云心想如果他們夫妻真的離婚,這些她所擔心的卡債、附卡是不是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拿到附卡可別高興得太早!許多人都以為附卡的持卡人只享權利而不必負擔義務,反之,正卡的持卡人則必須負責清償正、附卡的所有帳款。但是,以上這些觀念都是錯誤的!

事實上,每一家銀行有關信用卡的定型化契約中,幾乎都規定:「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正卡或附卡的持卡人都必須就「正、附卡的全部帳款」負清償責任。

在本案例中,媜云雖然只是附卡的持卡人,但是媜云還是有義務清償全部的卡債(包含正卡的卡債在內)。

信用卡的清償責任是基於持卡人跟發卡銀行之間的「信用卡契約」所產生,並不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因此,縱使媜云跟先生已經離婚了,但是只要媜云沒有向發卡銀行辦妥「終止信用卡(附卡)契約」的手續(註:只有剪卡退回發卡銀行,並未完成「終止信用卡契約」的手續),媜云還是要負擔全部的卡債。

上述「互負連帶清償責任」規定,有些銀行明載在「申請書」上,有些銀行則只規定在「會員權益」或「會員約定條款」之類的文件裡。因此,在申請信用卡時,請務必詳讀所有的文件內容,以免糊里糊塗揹上鉅額卡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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