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附卡人是否負有正卡人債務之連帶清償責任?

Posted By weihsi / February 4, 2009 @ February 0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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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Update:
因應金管會與銀行公會發布的公告與新措施,附卡人的清償責任有所變動,可延伸閱讀「信用卡附卡人是否負有正卡人債務之連帶清償責任?」一文。

信用卡關於消費者與銀行之間信用卡服務的法律關係,實務較傾向認為信用卡服務法律關係屬於「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並且在許多的信用卡服務當中,在信用卡正卡人的同意的況之下,得以申辦另一張從屬於正卡本身的附屬信用卡,即稱作附卡的信用卡服務。

大部分的情況下,正附卡是共用一個(正卡)信用額度,而附卡的信用額度調整也僅需經由正卡人同意即可,銀行多數會將正附卡消費帳款會算於正卡持有人之帳單並寄發於正卡持有人之指定處所、正卡人也可以隨時終止附卡持有人的使用,在正卡若被銀行終止的情況下,連帶附卡亦不得繼續使用,相同的,一但主卡申請掛失,附卡亦不能繼續使用,不過,在附卡掛失的情形則不會影響主卡的使用情形。通常附卡規定申請人須為15歲以上,且為正卡持卡人之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一般而言,附卡持卡人多是由於不符銀行審核發卡資格,藉由正卡人的關係(例如與正卡人有親屬關係)來取得一定信用額度的使用,換言之,在不符合銀行審查其信用狀況與貸款風險評估的非正卡人認定之下,附卡申辦多數屬於經濟狀況較差的情況。換言之,銀行大多由於信任正卡人之支付能力而同意核發之附屬信用卡。

不過,為了分擔正附卡消費借貸的還款風險,銀行大多會在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或是附卡申請書上單方擬定「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金管會銀行局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三條)等等類似的「連帶清償條款」,來強調正附卡人的還款關係。

附卡人往往附屬於正卡人的信用額度下,並由於其從屬性質,而受到許多使用上的限制,但是在雙方還款責任當中,卻必須負擔與正卡人相同的還款責任。在一般的借貸情形中,正附卡應該各自負擔借貸額度,在正卡人方面,由於經濟狀況較佳與附卡附屬性質的關係,正卡人理應負擔附卡人的借款額度。也是附卡制度下的當然解釋。

但是經濟狀況較差,且使用上大多受正卡附屬限制的附卡人,在「連帶清償條款」下必須負擔正卡人的借款,是否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的疑慮呢?在多數正附卡爭議中,有附卡人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例如父親辦理附卡給子女),「連帶清償條款」也可能發生讓未成年人負擔不利益法律關係的情況。

針對未成年人為附卡人的情形,銀行的信用卡契約或附卡申請書的定型化約款中,往往會在「連帶清償條款」後加列「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 」(金管會銀行局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三條)等特別條款。來防止法院為了未成年人利益與平等互惠原則來宣告此定型化約款無效。

關於「連帶清償條款」本身,實務上也有認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而宣告無效的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35號民事判決參照:

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附卡持有人須對正卡持有人之消費負連帶清償責任,係加重附卡持有人之責任,負擔非其所得控制之高風險,對附卡持有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而被上訴人對於附卡持有人之主要給付義務則未同時增加或改變,實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認為該約定條款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一號判決參照:

上訴人本於系爭信用卡使用契約中之「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所生應付帳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約款,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負責部分,因該條款乃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且違反誠信原則,對於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及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應認為無效;又被上訴人在使用中聯信託附卡時,個人並無消費記帳,上訴人承接中聯信託業務寄發新卡後,亦無被上訴人開卡消費之紀錄,則上訴人據此請求被上訴人須就正卡人之債務連帶負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考上述實務見解,可以瞭解到實務曾肯認「連帶清償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而無效的法律見解(但佔少數)。在多數的信用卡債務訴訟中,銀行一方仍然會依據「連帶清償條款」來主張附卡人的連帶責任(蓋該條款並非當然無效,在當事人對法律規範與司法實務不熟析、亦不在訴訟中主張相關抗辯等動作之情況下,「連帶清償條款」仍然有成立的可能)。(大多數情形)實務常見的是在債務人未到場而一造辯論的情況底下,法院單獨採認銀行一造之主張為有理由的判決(亦即承認有連帶關係存在)。

另外要注意一點,目前有部份信用卡公司的信用卡申請書中,直接在附卡人簽名欄上稱作「連帶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等字樣,或者把連帶保證條款用大字印在附卡人簽名欄的空間上。關於類似的信用卡契約,銀行也可能做出不同主張,來增加其勝訴機會。

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7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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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議題在我的工作上
    是常面對的問題
    真正面臨的不僅是法律上的問題
    而更是信用卡正卡或附卡持卡者的心態問題
    沒事就天下太平
    事情發生時 有多少成份是道德風險
    非單純只是平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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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可以瞭解你的想法喔,我只是希望藉由此文章可以幫助借貸雙方可以儘快處理債務問題而已,較傾向於兩者獲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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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版主您好~~隨意逛的您的格..覺得板式很美...我也使用B部落~但沒有看到你這種格式+右邊的分類~~是否能請教您如何修改成這麼方便又美觀的格式呢!!整個真的很有氣質~~抱歉打擾囉~~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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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科科...:P
    或許是因為人們也越來越懂法律~
    許多公司也在條文上新增越來越多的怪東西(陷阱?)來保護自己...
    這也算是一種法律條文上的...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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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Noid:

    我認為,這就是一種法律上的貧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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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教您:
    我是於92年辦理姐中國國際商銀附卡,95年中國國際商銀被兆豐集團合併,因附卡我從未開卡亦沒使用過,且以為中國國際商銀卡片已沒用了(因姐也沒把新卡交給我).
    今年4月中接獲國泰世華的通知信,才知我因姐卡款沒繳已被兆豐銀KEY上聯徵中心信用紀綠不良,而國泰因此資料自動將我的卡片停掉後才來函通知已停卡.
    就這樣影響我多項代繳要重辦,花掉不少時間和精力.
    請問:
    1.銀行雖可依信用卡條款要求連帶清償責任,但信用紀綠應是不受影響才對?不是嗎?
    2.國泰世華未通知先停卡是否已影響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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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chung
    很抱歉,本文不提供個案詢問(事實上網路即有許多網路資源可以參考),不過我建議你再次和聯徵中心進行聯絡與瞭解,或許能得到更實際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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