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高院更一審宣判無罪

Posted By weihsi / February 10, 2010 @ February 10, 2010

司馬庫斯部落所發生的風倒櫸木事件在去年(2009年)12 月由最高法院發還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於今年(2010年)2月3日進行更一審判決。

高等法院法院依照最高法院「要求重新審視原住民基本法之精神」等發回意旨,並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同法第 23 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的資源利用方式權利」;又按「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等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作為本案的考量規範,最後亦採納專家證人(研究原住民文化的學者專家):「司馬庫斯泰雅族部落是集體共同經營生活,部落核心概念是公有領地範圍內的動植物都可由部落成員分享。」等供述,進而採納「必須尊重原住民在領域土地內的傳統習俗行為」之結論。

據此結論,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本案當中的三位當事人係遵守部落決議,將櫸木樹根搬回部落美化景觀,行為符合傳統生活慣俗,並無將櫸木販賣營利之故意,亦無破壞森林自然資源結果等考量下,最後判決風倒櫸木事件三位當事人無罪宣示。

司馬庫斯櫸木案 三原民青年無罪 [公視新聞網]


5年前,強颱泰利過境,新竹司馬庫斯一棵珍貴櫸木被應聲吹倒,當時三名泰雅族青年截切後搬運櫸木回部落,還把木材拿來雕刻造景,結果被依盜竊罪起訴,一審時被判刑六個月,當事人不服上訴,高院今天更一審宣判,3位原住民獲判無罪。手持標語及海報,一群原住民來到高等法院門口等結果,纏訟近四年的櫸木竊盜案終於獲判無罪,當事人相當高興。這件原住民官司發生在5年前,新竹司馬庫斯一棵珍貴櫸木在颱風中被應聲吹倒,當時三名泰雅族青年,在部落會議決議後,將擋在聯外道路上的櫸木截斷搬回部落,並把木材拿來雕刻造景,沒想到這項行為已經觸犯森林法,被依盜竊罪嫌起訴,後來地方法院一審時判刑六個月,二審減為三個月,週二台北高等法院更一審,法官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尊重多元文化精神,判定三名泰雅族人無罪。而這三位獲判無罪的原住民青年也希望,未來司法單位在審理原住民案件時,除了能尊重多元文化之外,也不要用漢人的價值來要求原住民,他們也相信,這場官司的勝利,將是司法上一個很重要的里程碑。

彰顯多元文化精神 風倒櫸木事件獲判無罪 [苦勞網]

王毅丰/苦勞網特約記者

委任律師詹順貴表示,本案是首次看到法律站在多元文化的觀點,用平等、尊重的態度來看待原住民文化,不論是在社會學、人類學或是司法史上,都是一個重要的判決。...

...民國九十八年,最高法院駁回高等法院判決,要求其重新審視《原住民基本法》之精神,之後高院重新審理此案,並於今日做出更一審無罪判決。

獲判無罪的當事人余榮明(Amin)表示,得知判決結果的那一刻,內心的感受非常複雜。當初將櫸木搬回部落去的舉動,完全是遵循泰雅族的生活模式,也是經過部落會議決定後的行動,而且他們並沒有把木頭賣掉,而是拿來作為造景之用,結果竟然被林務局控以竊盜罪。一審有罪判決的結果出爐時,這些被告心理的壓力都非常地大,還好部落的族人支持,並認為這是部落會議的決議,「要抓就把整個部落的人都抓起來」,經過各界的聲援和支持,才有今天的判決。

委任律師詹順貴則表示,就像電影阿凡達中那句經典的台詞「I see you」(我看到了你、了解了你)所顯示的意義,原住民所需要的,不是同情,而是尊重、平等的對待。他表示,希望未來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士能夠本於多元文化的觀點,學習去尊重原住民固有的律法,而非一味地要原住民毫無條件地來遵守漢人所立下的律法。詹順貴並呼籲農委會、原民會應盡速針對《森林法》第十五條中,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與國有財產之間的問題,再次釐清其中的爭議。

「假如不是原住民一直在山上捍衛這塊土地,司馬庫斯寶貴的森林,早就被政府單位破壞殆盡了。」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監事拔尚指出,台灣社會一直以來,都是用現代的、外來的方式在對待土地,認為誰有錢、有權,就可以把資源佔為己有,他呼籲,台灣社會應該從這個案例開始,重新好好思考該如何對待土地,和這塊土地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事後,司馬庫斯部落議會對於判決發布相關聲明與訴求:

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更一審宣判無罪苦勞網連結

高等法院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結果出爐,法院決定不起訴三名被告,這樣的好消息,不僅僅對司馬庫斯部落長期抗爭的結果得到了勝利與正義,對於所有原住民部落自治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相對地也彰顯了國家司法制度對於原住民族群的基本人權的重視。

感謝長期以來一直關心與支持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的朋友及夥伴們!大家這四年多來大家共同抗爭、努力追求平等與自由等價值的理念,大家對於宣判結果也感到高興之外,對於未來原住民部落的自治發展與走向,相信會更有希望並秉持著信心繼續邁進。

此外,馬英九政府在2009年所簽 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聲明了各民族自決權利之重要性,憑此權利,各民族可自由決定其他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 經濟、社會、文化之發展。我們期待未來在台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中所載明「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 治」能夠落實在所有台灣原住民部落的每個角落。

對於宣判表達我們以下的聲明:

一、感謝詹順貴律師的協助與各界關心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的朋友們,基於此案宣判無罪,我們期待正義和平與自由,能落實在原住民社會。

二、司法還給司馬庫斯部落族人清白,並正視原住民族自然資源的權利。

三、肯定最高法院發回意旨,首次申明不管是行政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對於涉及原住民族的議題,均應從多元文化主義的觀點慎重處理,不應單以漢族文化與價值審視原住民族議題。台灣高等法院承續最高法院前述意旨,做出無罪判決,將在司 法與文化歷史上寫上新的一頁。

四、呼籲馬英九政府應兌現試辦原住民族自治的政見,應儘速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法


新聞聯絡人:拉互依 0912-238070

2013/04/03 更新:

文化與法律抵觸爭議頻傳 原民法庭今年成立

【聯合晚報╱記者尤聰光、張家樂/連線報導】
2013.04.01 03:03 pm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和現今法律常有抵觸的爭議點發生,原住民為了捍衛固有的傳統精神,不惜走上街頭表達訴求,希望政府或司法單位尊重原民文化,司法體系則於今年1月設立9處「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作為回應,但族人仍持觀察態度。

部分法界人士則認為,在既有的架構下,把當事人是原住民的案件,分給原住民法庭,形式上似乎很重視原住民,實際上,原住民未必因而得到更合理的對待。例如一件單純的交通事故,因當事人是原住民,就到原住民法庭審理,往下的審理過程,卻一般交通事故無異,原住民也未必能得到更好的對待,讓人不解,「何需特別設置原住民法庭?」

原住民族最常觸碰法律層面的爭議,就是在認知的傳統領域上從事狩獵、伐木及土地等問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如97年台東知本卡地布部落卑南族大獵祭活動時,因劃定獵場鄰近知本國家森林遊樂區,開槍引來森警追捕,族人簽署陳情連署書及透過多方管道表達抗議,各族群紛紛聲援。

另一個爭議案例是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3位族人,在94年颱風之後將1棵風倒櫸木殘枝運回部落,遭林務局控告違反森林法,一審被判有罪,高院二審仍判處3人有罪。

此外,爭議最多的就是土地問題。原住民族有遷移而居的習慣,但國民政府來台後限制原住民遷移自由,原民土地使用權漸漸被剝奪,產生一連串和國家爭土地的抗爭活動。

【2013/04/01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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