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高院更一審宣判無罪

Posted By weihsi / February 10, 2010 @ February 10, 2010 1 comments

司馬庫斯部落所發生的風倒櫸木事件在去年(2009年)12 月由最高法院發還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於今年(2010年)2月3日進行更一審判決。

高等法院法院依照最高法院「要求重新審視原住民基本法之精神」等發回意旨,並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同法第 23 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的資源利用方式權利」;又按「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等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作為本案的考量規範,最後亦採納專家證人(研究原住民文化的學者專家):「司馬庫斯泰雅族部落是集體共同經營生活,部落核心概念是公有領地範圍內的動植物都可由部落成員分享。」等供述,進而採納「必須尊重原住民在領域土地內的傳統習俗行為」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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