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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Update:
因應金管會與銀行公會發布的公告與新措施,附卡人的清償責任有所變動,可延伸閱讀「信用卡附卡人是否負有正卡人債務之連帶清償責任?」一文。
關於消費者與銀行之間信用卡服務的法律關係,實務較傾向認為信用卡服務法律關係屬於「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並且在許多的信用卡服務當中,在信用卡正卡人的同意的況之下,得以申辦另一張從屬於正卡本身的附屬信用卡,即稱作附卡的信用卡服務。
大部分的情況下,正附卡是共用一個(正卡)信用額度,而附卡的信用額度調整也僅需經由正卡人同意即可,銀行多數會將正附卡消費帳款會算於正卡持有人之帳單並寄發於正卡持有人之指定處所、正卡人也可以隨時終止附卡持有人的使用,在正卡若被銀行終止的情況下,連帶附卡亦不得繼續使用,相同的,一但主卡申請掛失,附卡亦不能繼續使用,不過,在附卡掛失的情形則不會影響主卡的使用情形。通常附卡規定申請人須為15歲以上,且為正卡持卡人之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